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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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 12 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5 15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 6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总 则
章 统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章 监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为了、有地组统计作,障统料的实性准确完整
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
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
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
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
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 计
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
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
章 统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
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
院有关部门的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或国家统计和国务院有关部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于本部门管系统的,报
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本部门管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制定或者共
制定。其中,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制定的,报国家
局审批;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制定的,报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行性、科学性进行
查,对符合 的,作予以准的书面决定,公布对不符合
决定,并说明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时制定项目的统计调查制依照本法第
统计调查制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
表式、统计资料的报和公布等作规定。
准或者原备案
统计调查表应当、制准或者备案文、有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查为基以经常性
综合运调查、重调查等方法,分利用行政等资料。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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