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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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
与应
处置
复与
章 法律责任
总 则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
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
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害程素,故灾分为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管理为主的应急
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
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七条 政 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 级人
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
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
急处置工作。
律、法规定由务院关部对突件的对工负责从其定;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
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 院
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
需要立相类别发事应急挥机组织协调指挥事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事机构及责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应当及时公
第十一条 能 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措施可供的,应当
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的措施。
用的财产在使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后,应当及时。财产
用或者的,应当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政复议、活动不能常进行的,
适用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军事委员会的命参加
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工作报告。
章 预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应急预体系。
摘要:

作者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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