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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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
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
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
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
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
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 农用
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 六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 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
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
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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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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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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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