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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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 号发布 根据 1997 1 14
于修国外的决
2008 8 1
国务院第 20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
七章 法律责任第
总 则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
( )
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
()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其他外汇资产。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
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调
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
要作出规定。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
增值的原则。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
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章 经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
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
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章 资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
汇管理机关办理登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事有价证券或者发行、,应当遵家关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事境外有价证券、发 行、
,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国家规定需要事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
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
第 十 九 条
定 ;
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前办理批准手订对外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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