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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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2007 年 3 16 自 2007 年 10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基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章 物
编 所
章 一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章 相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编 用
章 一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编 担
章 一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章 质
占 有
附 则
章 基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定本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
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其,依
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
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
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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