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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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
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
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发给门制证书予适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
会新风尚作表率。
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
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和制度,采血必须由有采血
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或者检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
提供。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血、医无偿献
血的血液给单采血站或者血液制单位。
临床用血的准和要
医疗机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不不符合国家规定准的血液用
于临床。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检
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为保障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择期手术者自身
血,动员家在单位以及社会献血。
用血当依
安全。
医疗机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科,不
用血液。
生行政部门制定。
广
的单位和人,给予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
得,可以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行 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偿,对直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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