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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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990 年 6 3 日中国务 59 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章 企
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章 奖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
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
方针。
建设农民发展大工
套和服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
产的权利。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
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
条件
劳动卫全生产条件和
)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持有关批准文企业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登记,经核准领《企业法人营业照》或者《营》后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称、经营范围等,经原
企业设立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关办理变更或者注登 记,
通知开户银
、合或者终,必保护其财产依法
产应当进行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
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企业的乡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
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与其所有制企业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摘要:

(2011)作者国务院(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第四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企业的管理第六章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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