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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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0 29 1996
10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1997 1 1 日起施行 。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
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
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
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
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 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
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
第 七 条
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和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镇企名称所或立、停业止等法办更登设立
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或
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企业的全
体农民集体所有。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负盈亏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
人;不得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乡镇企业按照法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
行政法规定企业的重大事,建立经管理制,依法和承担义务。
重大经营决策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全等重大题 时
本企者职,实要定布,监督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社会保
和管理使用办法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有规机关织或以任乡镇
用,进行
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在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
减征税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对符合条件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
优惠:
(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
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之
金困难且有发展前予优惠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
金由下列
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摘要: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三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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