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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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12 13 共和 135 号发布 2008 11 5 日国务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
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
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
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定
抵扣。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
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率办=额×
额办=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利润)÷(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l-比例税率
=+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定其计税价格。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
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5 10 15 1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自 15
1 3 5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之日 5 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15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
起 15 日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
关规定执行。
摘要: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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