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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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4 3 日第 2001 10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三章利和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五章费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
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第三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
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第四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
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
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
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
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
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
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
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
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尊重干涉事务的
则,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照民主集中制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企业主要
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
各级工会委员会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作,
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撤换或者所选举的代表或者
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级工会组织领导级工会组织。
第十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十五人的,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单位的会
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职工人数较多的,以建立工会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开展工作;
职工人数较少的,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职工委员
企业职较多城市街道,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级以建立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几个行业,根据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
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产业工会组织的建
摘要: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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