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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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
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
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
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
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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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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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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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