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VIP专免
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19 99+ 10.57KB 3 页
侵权投诉
1980 年 2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 8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
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予硕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予博士学位: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
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
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
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 院
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
者相应的学位证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可以就学位授予
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 平
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对于国的学者或名的社会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博士学位。
在我国学的外国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学位授予单
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时
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应当对提出的议进行研究和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经授予的学位,发现有严重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可以
国务院对于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其不能授学位的学术
,可以其授予学位的
本条例的实施,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自 1981 年 1 1 日起施行。
摘要: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高...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docx

共3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3 页 大小:10.57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