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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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
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
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中华 人民 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 会 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计量 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
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为
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
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有
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 予
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
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
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
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 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
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
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
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 司根据 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 公司 下达分
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 种
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
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 计
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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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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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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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