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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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7 3 223 2013 7 1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6 2 6 日《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烟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章 烟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
条例。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
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
丝、末、粒状商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章 烟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
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 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
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市 (
简称省级)
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
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
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
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 草
的发停烟进行从事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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