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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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15 99+ 10.04KB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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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8 6 日中国务 11 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
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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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款、
(二产权转移书据;
簿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 1 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 1 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 5 分的不计,满 5 分的按 1 角计算缴
: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
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
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
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 2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
金额 10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由财政部制定。
1988 10 1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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