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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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律道湾湾
2017-10-26
作者 国务院
(1989 年 7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
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
(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
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
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
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
定。
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
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
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
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
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可免于签证、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 家公务
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
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
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 员、
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 员应当
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
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
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 48 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
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 域
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
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
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 二 十 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 而
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
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
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下
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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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律道湾湾2017-10-26作者国务院(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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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5 页
大小:12.5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