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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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 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第
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
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各有侧重的方针。
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
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
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
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
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 按照
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
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
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
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
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
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
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
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
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
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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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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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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