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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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5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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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三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第
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
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九章 预
退
律责任
章 总 则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
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
备役人员。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
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
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
军总政治部主管。
区、省军(卫戍、警备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
、自治县设区的市市辖人民装部(下统县人武装)
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军(卫、警)、军
(警备区)
临时召集会议。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
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召服现役。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退出现役或者过军事专业训并经,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
力或者专业技
()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
()退
()
()学校毕
()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摘要: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五章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的征召第八章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九章预备役军官的退役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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