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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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03 年 12 2 中华令第 395 公布 根据 2010 3 24
国务于修〈中人民和国识产关保条例的决修订 2010
4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知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
章 法
章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民 共
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
定的有关权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
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章 知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使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
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已产权出口、主
格等。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
10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
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章 扣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
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
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国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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