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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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2 99+ 29.83KB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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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2001 10 27
2011 12 31
2016 7 2
2017 11 4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自 2017 年 11 月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程中与管
第七章 附
一条 防、除职危害治职护劳健康
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
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
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
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
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加强
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民族乡人民政府应认真执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
职业病防治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保护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业病监专项对职业健险进
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进行
统计和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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