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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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公布,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
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
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
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
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
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
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
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
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 的
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 互
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
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 实
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
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
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
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
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 十 八 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
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 实
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
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 二 十 一 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
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
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
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
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
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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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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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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