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VIP专免
作者 国务院
(2003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72 号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3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
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
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
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
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
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
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 观
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
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 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 国
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 1/3。
第 十 一 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
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
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
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 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
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 、 办
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
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
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
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 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摘要:
展开>>
收起<<
作者国务院(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相关推荐
-
免费2023-06-14 678
-
VIP专免2023-06-05 553
-
VIP专免2023-03-30 966
-
VIP专免2023-03-30 636
-
VIP专免2023-03-30 298
-
VIP专免2023-03-30 259
-
VIP专免2023-03-30 859
-
VIP专免2023-03-29 250
-
VIP专免2023-03-29 914
-
VIP专免2023-03-29 373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1 页
大小:21.46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