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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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2 19 日国务院6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 3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72 号公布,自 2003 9 1 日起 根据 2013 5 31
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 年 7 18 国国 638 号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设 立
章 组
章 教
章 资
章 变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
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
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
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
作办学活动。
八条 宏 观
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划、协调宏观理。、自区、市人政府育行门、动行 政
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章 设 立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 国
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 13
外合备《育法民共
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
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请设施职技能中外办学构,拟设构所地的、自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两个步骤。但,具
办学条件,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
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标 、 办
学规、办学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经费与管理使用等;
合作协议,内包括:期限决办法等;产来
数额及文件,并)属
)不
15金到位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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