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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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4 2 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3 10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章 保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
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国家、扶、发中医业,实行西医并的方,鼓西医
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
国中医药事业。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
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章 中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
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
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 防
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
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取得执业证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规定,通过执业医或者执业理医资格考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执业证后,方
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
作规范。
第十三条 广,医
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0
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中医医疗广
取得中医医疗广中医医疗广
广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中医药基理论教学,重中医药基理论与中医药
实践相结合,推进质教育。
设立各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
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家学术经和技术继承工作,高层次的
和中药技术人
医药工作 30 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业技术职务 10
中医药家学术经和技术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
摘要:

作者国务院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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