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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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 10 31
2014 8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章 考
章 业
章 会
章 注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
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
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
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章 考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
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
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
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
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因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他经管理作中有严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
章 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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