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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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9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 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第
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第七
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第
九章 配偶和子女第
十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
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
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
定。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
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
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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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三章职务和衔级第四章馆长第五章派遣、召回和调回第六章考核、培训和交流第七章奖励和惩戒第八章工资和福利第九章配偶和子女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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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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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