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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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 3 12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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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8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正 根据 2008 12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章 专
章 专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章 专
章 附
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
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 六 条
位为专利权人。
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
制。
单 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 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
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未经专利权人不得实不得为使
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可,不得实其专利,
不得为的制造、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
向专利权人使。被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
该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后,申请人可以要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
广指定的单位实,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
使
第十五条 使
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或者以可他人实该专利;可他人实
该专利的,使共有人
使
摘要: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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