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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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第
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第
五章 行业协会第六
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
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
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
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
机构评估。
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
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
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
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
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
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
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
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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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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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2 页
大小:18.54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