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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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8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8 号公 2011 1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章 监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第 一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 作
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
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条 中 央
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 节
约成本、费用。
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
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七 条
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条 的 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
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
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 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
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
毁中央储备粮。
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
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章 中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
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
务院财政部门同意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中央储备粮的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的数量一为中央储备粮
20%至 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质情况和
储备粮年度的数量、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
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七条
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
章 中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
储中央储备粮的
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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