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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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
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
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
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
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
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
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
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
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
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
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
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
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
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
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
团体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
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
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
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
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
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
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
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
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
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
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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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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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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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