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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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7 27 356 2002 7 27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
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
使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
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
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没有行拘留收容、强戒毒收容养、动教刑事
记录;
使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
位审,报所在区的级人政府机关审查核;查、
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 查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携带、使用枪支。
第五条 守 护
标、物品安全不得使用枪;确要使用枪,应以保
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
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袭击危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
受到抢夺
所,不得使用枪支;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接导致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
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
机关报立即派
使
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枪支使用情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健全持枪人员管理
,枪和枪支安全对依照本条例第三
)或使用保弹药
分开存放双锁时有人值班枪支、
并安装报警设施。
失、被或者发其他事;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 药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严携带枪支、弹药饮酒
后携带枪支、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
行 武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位的;
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
(四)动枪支、件的;
(五)使
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第行为,造成
照刑药危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2年7月27日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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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5 页 大小:11.34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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