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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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1 30 426
2005 3
月 1 2017 6 月 14 176 2018
年 2 月 1
目 录
总 则
章 宗
宗教院
章 宗
章 宗
章 宗
宗教
章 总 则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
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
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
犯罪的原则。
教团宗教院校教活场所信教应当遵守、法、法和规
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
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
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教团宗教院校教活场所宗教人员在相重、等、
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
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
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
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
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
定办理登记。
)协民政法规,维合法
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宗教团体和、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以根据本宗教的
按照规定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人员。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
章 宗
宗教院校由全国宗教团体或者、自直辖市宗教团体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立宗教院校。
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宗教团体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
,或者由、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教团体第三章宗教院校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第六章宗教活动第七章宗教财产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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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6 页 大小:23.28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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