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环境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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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环境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的经验逻辑与进路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的代步工具,俨然已成为社会
大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车辆具有社会性,该特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损失虽具
有可诉性,但有关机动车碰撞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各法院却聚讼不已。
一、难题索引:车辆贬值损失争论的提出及裁判现状
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的 A车与 B车、C车发生连环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 A车负事故全
责,B车和 C车无责任,三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 B车修理费 17500 元,
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2) 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 557
号案。](2);二审法院认为,B车在购置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且车辆贬值司法鉴定书
说明:车辆在修复过程中,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均已发生改变,故撤销一审判
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车辆贬值损失 30000 元的诉请[(3)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民一终字第 2135 号案。](3)。
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的 D车与 E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 D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
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 E车含修理费的各项损失 84807 元、车辆贬值费 12000 元[(4) 参
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 0412 民初 4883 号案。](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 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4 民终 1173 号案。](5)。
案例三:浙江省温州市的 F车与 G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 F车负事故全责,双方对责任认定
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 G车11758 元修理费,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的诉请
[(6)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 0304 民初 6832 号。](6);二审法院认
为,“涉案车辆属于自备车,《道交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纳
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据此维持原判”[(7)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 03 民终 1837 号。](7)。
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与车辆碰撞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若
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实际发生,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才能衡平损失与赔偿之间
的博弈?
为进一步说明车辆贬值损失存在同案不同判之虞,笔者收集了多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
纠纷的84 个案列(案例列表附后),时间跨度从 2013 年1月至 2017 年5月[(8) 选取样本均为
2012 年12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以后的案例。](8),其中一审案例 53 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 24 件,不支持的 29
件;二审案件31 件,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诉请的 14 件,不支持的 17 件,通过 PASS 量表分析如
下:
上述案例中,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肯定和反对态度的各占一半,但细察之,诉讼车辆贬值损失的
案例中,车辆多为价值较高或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同时,笔者所在地方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
贬值损失,故而在该类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很少提起车辆贬值损失诉请。针对这一现
象,以本地法院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笔者采访了12 名律师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
模式,总结起来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提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时,律师会通过向当事人解释法条
和本地案例,协调当事人放弃该项诉请或者给当事人做好心理建设,该项主张得到支持的机率
为零;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车辆贬值主张的,则根本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提出该项权利请求。
关于车辆贬值是否应当赔偿,《道交法司法解释》“征求稿”第六条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受害人的车辆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
失……”[(9) 法律图书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但 2012 年最终颁布的《道交法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财产损失
的赔偿范围上仅对车辆施救费用、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合理停运损失等做出了列举式的规
定,而对车辆贬值费用进行了回避。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
复》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赔偿,但遇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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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极端情形可适当赔偿。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与否
以及如何赔偿,均没有直接、明确、统一的司法尺度。正由于此,频致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
虽然其中的差异性机理应考虑各地法院对社会效果和个案衡平的视角差异,但主要机理在于对
法律条文和司法原则理解的尺度不同。透过司法中存在的分歧,我们可提取到的难点,既有司
法理念、法律条文适用之“难”,也有公众利益、价值衡平弃取之“难”。因此,对于车辆贬
值损失难题的破与立,关键在于将其还原至具体社会背景中去观察和考量,以法律理论为基础
分析工具,阐释难题成因,以纯粹、务实、理性的态度寻求解题路径。
二、诱因解析:车辆贬值存在的逻辑悖论与根源解析
在探讨车辆贬值的支持与否前,首先应厘清车辆贬值损失的构架组成。涉及车辆的贬值主要可
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技术性贬值,指“车辆遭受毁损时,虽加以修复,但在技术上仍遗留有客
观上可识别的瑕疵”[(10) 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2016 年版,第
177 页。](10)所致贬值,如汽车颜色不协调,使用的零部件非原装或者与原先不配套等;第二
类为交易性贬值,“车辆完全修复,仍有心理因素导致其交易价值减少,如一般人不愿意购买
出过事故的车辆,此为交易性贬值”[(11) 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元照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77 页。](11);第三类为附随性贬值,“事故车辆保质保修期限的缩短、保修期
内部分维修项目免费维修的丧失、保险费用增加等附随性权利受损所致的贬值损失”[(12) 耿
娟:《财产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以车辆、房地产贬值损失的赔偿为例》,南开大学2014
年硕士专业学位论文。](12)。故而,车辆发生毁损后,存在技术性贬值、交易性贬值和附随性
贬值三类隐性损失。但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认可与否仍莫衷一是。
(一)支持意见:实际发生且属于直接财产损失
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理由大体相同,主要有以下五点意见:
1.车辆贬值损失索赔主张于法有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交易价格低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同等车辆,这中间的价格差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的实际数额,且《侵权责任法》第 19 条规
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3) 《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单行本》,法律出版社第 2016 年版,第 6页。](13)。故车辆贬值损失索
赔于法有据。
2.价值减损客观存在且具备量化条件。车辆贬值损失自车辆发生碰撞当下就已经客观存在,而
非车主主观心理判断或预期利益损失,不应仅以交易的方式来彰显。因为车辆贬值鉴定评估机
构完全具有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的能力,并形成了以各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为主导,社会鉴定评估
机构为辅助的规范和科学的鉴定评估模式。
3.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全面赔偿原则。过错原则是民法正义观的重要体现,车辆遭受毁损时,
无过错的受害人不应为过错方的行为承受车辆价值减损和使用中的不便;全面赔偿原则是民法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平功能,通过修复仍不足以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前的价值与功
能时,则应该通过贬值损失赔偿进行补救,这才是公平的。
4.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责令侵权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让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可填平或补偿无过错车主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惩罚违法行为,提
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5.外国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原则上修理后的汽车贬值可获赔偿,但若
汽车已被合格地修理,法官是否接受贬值诉请让人怀疑”[(14) [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
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 112 页。](14)。美国“以
前的判例不承认赔偿车辆贬值,但晚期的案例倾向于赞同” [(15) [德]马格努斯主编:《侵权
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 262 页。](15)。德国
前期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被损毁之物交易时真的存在减值才支持,但这种立场不久即被抛
弃,司法实务认可了这种损失应当即时赔偿的观点”[(16)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
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 470 页。](16)。此外,还有法国、奥地
利、希腊等国司法实践中均支持赔偿车辆贬值。
(二)否定意见:难以评估且无明确法律依据
不支持车辆贬值赔偿的观点,主要有五种意见: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下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决依据大都源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
定,但其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赔偿条款,而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持不同
的判决标准和尺度的首要原因也源自于此。
2.车辆贬值数额难以确定。目前,虽有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师执业,但能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评估
任务的鉴定机构可选择面太窄,如 XX 市作为 XX 省第二大市,仅两家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车辆
贬值损失的能力。若当事人提出车辆鉴定申请,将面临选择范围小,进而在鉴定数据中掺杂主
观随意性因素的机率增加,可能误导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3.属于间接损失且车辆维修或已溢价。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
的因果链条上,处于末端,属于预期利益损失,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且车辆修理后已恢复了其
使用功能,不仅不存在贬值,还可能因为更换性能更好的配件造成溢价。
4.可能造成执行难困局。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和各地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判决尺度不一的背景
下,当事人很容易找到类似案件,当支持赔偿的判决遇上不支持赔偿的判决,当事人很容易在
心理和行为上对判决抵制和不执行。同时,车辆维修等各项费用计算下来,已较为高昂,若再
判决支持贬值损失费用,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造成执行难题,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5.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且滋生负面舆情。当“穷车主”撞上“豪华车”时,大众的敏感神经马上
被调动起来,影响案件审判进度。若“穷车主”为“豪华车”的巨额贬值损失买单,本身就
是“风险与利益”之间极度失衡,导致普通车上路的风险增加且难以控制,进而抑制普通车上
路的积极性,客观上造成路权的不公。
(三)观点解析:透过分歧触及真正焦点和本质
支持和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理由,亦或都抓住了难题的某些细微线索,但唯有真正触及难题的
关键和本质,才能找到破解难题的思路和方法。
1.执行、评估难及缺乏法律依据等因素并非关键。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脱胎于社会生活毋庸置
疑,但如何将法律条文涵摄具体案情,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系民庭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在
事实清楚、推理正确、结论公正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司法解释》《关于车辆贬
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中的相关法条,都可为民事法官对案件做出三段论演绎提供法律支
撑,因此“缺乏法律依据”并非真正理由。同时,对于事故中车辆是否存在车辆贬值及贬值数
额的科学确定,所涉问题也并不复杂。随着全国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评估鉴定师职业亦
趋于普遍,况且该职业还能够得到国务院职业资格认定的保障。因此,很多鉴定机构都已经或
者正在聘请二手车评估鉴定师,设置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项目,以“车辆贬值损失数额难以确
定”为反对理由,显然已不符合时代背景。
2.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符合民法理论的形式理性。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其功能在于维护民事权
利,通过民事义务的履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所以,无论是全面赔偿
原则、过错赔偿原则,还是贬值赔偿数额的差额计算方法,都映射着民法的权利义务均衡、公
平公正等观念,也符合民法平等、自由的法律精神。故而从源于统一的民法原则、司法理念的
法律条款出发展开逻辑演绎,倘若推导出的命题结论周延,则其论证过程本身即无瑕疵或缺
陷。因此,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符合民法原理和思想,更是民法精神形式理性的体现。
3.反对车辆贬值是司法实践理性的产物。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裁判的过程,绝非机械的进行三
段论演绎的过程,而是审慎预测裁判即将激发的社会效果,并合理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的过程。
经过实际调查发现,预见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执行难度大”才是持反对观点的法官最为重
视的参考因素,尽管这些理由在法律逻辑上并非正当。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
已打响一年的背景下,“执行难”仍未缓解,说明“执行难”背后暗藏的是社会导向取舍与社
会效果优劣的抉择。
概而言之,维护民法基本原则逻辑的形式理性,与涵摄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理性之间存在悖
论,车辆贬值损失司法分歧的本质和焦点也正是源于这种悖论。对这种悖论的思考,可以得出
传统民法理论与当下社会现实之间并不完全匹配的结论。
(四)问题根源:对风险社会下特殊规律的不适应
当下,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快速崛起,在智慧手段的辅助下,传统社会的风险控制机制已
然得以优化和完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社会风险的主要来源就是侵权方具有主观过错或其
行为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因此,与社会伦理原则紧密相连的“过错”概念成为侵权法调控
传统社会风险的主要思维工具。当人们进入“风险社会”[(17) “风险社会”概念由 1980 年代贝
克等西方社会科学家提出。风险不仅改变了社会,而且改变的人类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甚至
从制度和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17)后,虽可利用风险投资累积大额财富、优化
生活环境,但接踵而至的无疑是人身和财产损害问题的加剧。在此背景下,侵权法中的“过
时”概念局限尤为明显,难以全面概括风险社会中风险制造、利益分享与责任分管的三方之间
的合理关系。因此,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无过错责任、限额赔偿等大量新规则应运而生。本
文研究的车辆,恰处于特殊的风险场域,针对特殊风险规律和要求,很多国家探索以倾向于保
护弱者为特征的特殊侵权责任体系和责任保险制度等化解方式,这些方式不仅衡平了风险与利
益之间的关系,也相对合理地分配了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车主等不同参与者的利益与风
险。
通过不同司法实践效果的比对,我们发现,在道路交通这一风险场域,侵权责任规则不能机械
套用民法统一的理论与规则,而应更多的考虑风险制造、利益享受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合理配
置。同样,针对车辆贬值损失,我们已不能机械的套用全面赔偿、过错赔偿等传统原则,试图
以“全陪或不陪主义”达到消解或抑制车辆贬值损失难题的目的。正确的解决难题的进路是正
视风险社会的特殊规律,主张公共道路平等共享、共担风险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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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环境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经验逻辑与进路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车辆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出行的代步工具,俨然已成为社会大众的最基本生活资料。车辆具有社会性,该特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损失虽具有可诉性,但有关机动车碰撞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害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各法院却聚讼不已。一、难题索引:车辆贬值损失争论的提出及裁判现状案例一:河南省郑州市的A车与B车、C车发生连环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A车负事故全责,B车和C车无责任,三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B车修理费17500元,驳回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请[(2)参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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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文格式标准
分类:综合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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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