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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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范
围:
(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
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
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
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
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
(二)测绘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测量标志,并有义务制止和检举
损坏测量标志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市测量标志
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
(市)、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工作。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
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
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量标志的建造和拆迁
第五条 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
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
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持安全使
用距离。
测量标志建造单位需在建筑物上建造测量标志时,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的土地,建造单位按照有
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有觇标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为三十六至一百平方米;仅
有地下标志的为十六至三十六平方米。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警示牌。
第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拆迁
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测
量标志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下列部门审核批准,并
通知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后,方可拆迁:
(一)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
量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转报国务院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军队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转报军队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由
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地(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和测量保管单位负责监督拆迁。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向拆迁测量
标志审批单位支付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
迁建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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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范围:(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二)测绘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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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习大国
分类:日常工作
属性: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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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