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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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
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和《XXX 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
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
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
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监督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处罚或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农民负担
监督检查人员,经考核后,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给
《农民负担监察证》。
第五条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
《农民负担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第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人员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停止;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及有关材料;
(三)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范围:
(一)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收费集资、
罚没项目;
(二)面向农民收费、集资项目收取标准和范围;
(三)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用工及向农民集资用于
民办公助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 建立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向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违法案件当
予以查处:
(一)检查发现的;
(二)单位和个人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和同级、下一级机关移送的;
(四)其他应当查处的。
第十条 农民负担违法案件,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后,予以立案。
立案后,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
意见,报经批准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案件处理决定通知
书。
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及单位负
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全省范围内的重大违法
案件。
市、行署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处。
违法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案件需报省农民负
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当的农民负担案件。
第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综合部门对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
众团体等违反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增加农民负担
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擅自设置的农民负担项目有权报请同级或上级
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有权令其限期清退
财物,并处以非法收取金额 1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
责任可以处以 100 500 元罚款。
摘要:

XXX市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XXX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一)监督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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