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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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市行政
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
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
用、经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
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租、抵押、终止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
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建
设期限、出让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 70 年;
(二)工业用地 50 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物价
部门、城市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
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在城镇土地评等定级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期进行评估,确定基准地价,作为出让
土地使用权收取出让金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
进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
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向有受让人提供下列资
(一)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城市基础设施现状
摘要:

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四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五条依照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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