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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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
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重点国有林、
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
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
保护区。
第六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
理程序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自然保护
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
提出预审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有关自然保
护区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
会评审通过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
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
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
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
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
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一)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
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
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
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自然保
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
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
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
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
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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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重点国有林、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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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习大国
分类: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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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