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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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学习大国 2022-06-02 111 99+ 16.55KB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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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
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XXX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
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
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
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
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
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七条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
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公布。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
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
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
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
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
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省植
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
县编制分布到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
每三年普查一次,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年普查一次。
第十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划为疫区,采
封锁消灭措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普的地区,应未发生
划为保护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报省人府批准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加当地的道路联
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府批准,可
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在调运
十五天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发生疫情
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检疫。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列入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数量多少、以方式
,必须经检疫。
对可能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材料、运、场地、
仓库等应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第十二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必须按下列要求
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
物检疫机构的同,并检疫要求;根据检
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所在地植
物检疫机构发植物检疫证
摘要:

XXX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第三条  XXX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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