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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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
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
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的通知》(粤府办〔20215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 病、
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
率。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
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对
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
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
以上上年度职工医保征收总额的 8.6%作为当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
金的预算总额,用于门诊统筹支出。
第五条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普通门诊实行市级
统筹,按照“总额控制、按月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结
算。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六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
筹保障机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规范个人账户使
用范围,实行家庭共济。
第七条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结合门诊
统筹,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完善管理服务措施,
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充分发挥保障功能。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
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
诊医疗费用。XX 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60%、55%、50%;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支
付比例分别为 63%、58%、53%。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额为
XX 市上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工资的 2%,不纳入职工医保
院(门诊特定病)统筹基金和补充险的年累计最高支付额。
条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即属
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
施范围。
条门诊统筹待遇和院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享受待遇
的职工足额费。
一条 XX 市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
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将参保人员信息国家医疗保障
二条做好门诊统筹与门诊特定病院医疗等其他待遇
的政策衔接。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
遇。
第三章个人账户
三条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个人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入,月入标准为本人参保费月基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入,月入额度为 2021
XX 市基本养老金月平金额的 2.8%。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体办法行制定。
摘要:

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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