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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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作者中国人大网
(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 年12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
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
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
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
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
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
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
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
律地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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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者 中国人大网(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三章 成 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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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文写作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7 页
大小:27KB
格式:DOCX
时间:2022-01-02